网络游戏机制怎么找客户
目前的游戏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导致游戏开发商的“危机意识”日益加强,这种竞争环境下可能让游戏开发商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大肆对存在争议的网络游戏规则进行抄袭。而另外一些被侵害的游戏开发商,则陷入维权的泥潭中,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于网络游戏相关内容的保护通常采取“拆分原则”,首先将网络游戏的内在部分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在的各个元素依次做出认定。这就导致了网络游戏规则没有落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保护的缺失会导致游戏规则之间更为严重的抄袭现象,从而对我国相关市场造成不良的影响。
造成游戏规则频遭抄袭的原因有很多,总结有以下几点:
1. 网络游戏规则自身性质存在争议。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所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游戏开发商通常寻求著作权法中的解决路径。然而著作权法仅保护落入著作权权利范围的客体。但就现行情况来看,一方面,网络游戏规则并不属于文学、艺术或者是科技领域的智力成果,并且相当一部分游戏规则并不能够具体呈现出来,就导致即使想利用著作权进行保护也没有可保护的客体这一尴尬事实。另一方面,关于游戏规则自身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的争论也一直在进行当中。因而,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前提便是确定网络游戏规则自身的性质。
2. 网络游戏规则侵权标准难以确定,即使网络游戏规则能够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相关保护。但是仍然存在如何进行相似性的对比的问题,因为现阶段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不够明晰。
在网络游戏的开发实践当中,游戏开发商之间对于游戏的相互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微创新”已经成为了游戏开发商之间的行业惯例,很多成功的游戏都是在其他公司原有游戏的基础上创新而来的。但是在实践中,模仿的量变引起创新的质变的临界点究竟如何把控,并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
3.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当中,无论是著作权法、专利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不能涵盖网络游戏规则当中所有需要保护的客体。其中具体包括;
(1)软件著作权无法对游戏规则进行保护
(2)拆分原则无法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保护
(3)汇编作品相关规则无法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实质上是游戏开发商将画面、音乐、操作界面等不同要素加以整合而成。所以可以将网络游戏视为汇编作品而对其进行保护。但网络游戏规则并不会因为网络游戏成为汇编作品便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更何况,网络游戏现阶段也不能被视为汇编作品。首先,无论是我国著作权法,还是《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都没有对“汇编作品”这一概念做出细致的解释,所以在实践当中由于这一概念过于抽象,给司法实践操作增加了难度。其次,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于汇编作品内各个组成部分的选择和整理顺序上的独创性,对于汇编作品的保护不应当及于组成汇编作品的材料。对于汇编作品保护的对象仅是汇编完成后所呈现的结果,而并非在汇编过程当中所倾注的各项智力投入具体到实践当中的过程,
即使将网络游戏认定为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也只能对游戏的各个图片和音乐出现的前后顺序进行保护,连网络游戏本身都难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更加难以保护网络游戏规则了。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规则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致使网络游戏开发商之间相互抄袭现象严重,长此以往会阻碍我国网络游戏行业乃至是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网络游戏出台相应的规定妥善管理,是保障我国游戏产业持续向前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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