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漏洞获利案例(网络游戏漏洞获利怎么处理)

网络游戏 07-25 阅读:701 评论:0

昨天写了一个氪金玩家不满厂商对利用bug刷道具的违规玩家放宽处罚(低于《玩家守则》标准)、导致其虚拟财产贬值,因此起诉厂商并索赔的案例。今天看一个违规玩家因认为处罚过重、起诉厂商并索赔的案例。

背景

玩家周某使用改名道具,把账号A内的角色名从a改成b,结果服务器因为重名没有存储b的游戏数据。大概过了10个小时,玩家重新登录时才发现数据回档到了a的游戏数据,消耗的铜钱、改名道具也都一并回归。

又过了不到40分钟,厂商网易雷火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玩家、沟通原因,玩家确认系统自动恢复了原名,双方约定当晚8点左右登录账号,由网易技术人员配合修改,但是当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没处理。

此后,玩家多次重复改名操作、获取铜钱,然后高价购买自己账号B内角色的道具。

又过了几天,玩家发现账号A和B都被厂商封停,理由是其有利用BUG获利的违规行为。多次要求解封无果后,玩家将厂商诉至法院,要求解封账号B并赔偿损失4万元。

4万元损失的来历是玩家在被封号前,刚从藏宝阁花费4.8万元买了一个游戏角色,放到账号B下。

诉辩意见

玩家承认账号A内的角色发生过多次改名行为,并且通过交易的方式把铜钱转给账号B,但是玩家认为角色间交易道具不属于利用BUG,网易公司封停其账号的行为属于毫无根据、违约且侵犯其游戏账号使用权。

厂商认为《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中明确禁止玩家利用游戏bug获利,并约定判断玩家行为是否违规的数据以网易雷火公司监测数据为准,自己有权采取封停措施,处罚得当、没有违约。

厂商还提出,玩家一面通过账号A利用bug获得价值至少在人民币80万元以上的游戏铜钱,一面向账号B转移铜钱,使账号B因此直接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判决里没有细写上述金额的作用,但在网易雷火公司和《天谕》玩家同类案例中,我们能看到对这类金额的估算会直接影响厂商采取哪类处罚措施。

我们来看看厂商的处罚依据具体是指什么:

《服务条款》第7条第7款约定,用户不得利用程序的漏洞和错误(Bug)破坏游戏的正常进行或传播该漏洞或错误(Bug)……。

第8款约定,“用户同意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用户是否有通过使用外挂程序等方法进行的游戏作弊行为的依据。”

第9款约定,如果网易公司发现该等行为,“有权根据本条款、游戏公约、玩家守则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用户无权因此要求网易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玩家守则》第1条第(七)项处罚措施是“封停账号”。

《玩家守则》第6条第1款约定:“利用游戏Bug:游戏Bug是指游戏系统、程序、设定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或不合理的现象。玩家有义务向GM报告在游戏中出现的Bug。严禁直接或间接利用游戏Bug、程序漏洞等获利或扰乱游戏秩序,或者利用Bug、漏洞以达到个人目的。如果玩家有该等行为,一经查实,玩家有可能受到如下处罚措施:1、强制离线;2、倒扣数值;3、收回游戏虚拟物品;4、暂时隔离;4、永久隔离;6、暂时禁止登录;7、封停账号;8、删除档案;9、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有一个细节,昨天我们看华多公司《玩家守则》里是鼓励玩家报bug、报bug有奖励,网易雷火公司的《玩家守则》则将玩家报bug作为义务——这与一般认知未必一致,实践中对争议解决也会有影响,后续我们可以看一个相关案例。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

第一,《服务条款》、《玩家守则》是否可以作为网易雷火公司封停玩家账号的依据;

第二,网易雷火公司封停周某涉案账号的处罚是否合理。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玩家认为厂商原因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厂商则认为协议合法有效:

第一,涉案游戏的《服务条款》、《玩家守则》是嵌入在游戏程序中、玩家在登录参与游戏的必经程序。

第二,周某选择“接受”是其完整阅读合同内容后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上述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对于数据监测、禁止利用Bug等游戏中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理规定等重要条款均以红色加粗字体提醒玩家特别注意——厂商认为自己作为服务提供方,已经充分履行了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服务条款》、《玩家守则》可以作为厂商封停玩家账号的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确认玩家进入《逆水寒》游戏前,需要接受《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玩家也多次进行过游戏,因此,法院据此认定上述协议是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

第二,《服务条款》、《玩家守则》中与本案有关的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或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网易雷火公司对需重点告知用户的条款作了标红、加下划线处理,已经尽到了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相关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处罚措施的合理性问题

在认定处罚依据有效的基础上,法院对厂商采取“封停”手段进行处罚是否合理,进行判断。

法院判断的必要性在于,《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约定的处罚类型多样,但并没有说明具体的处罚标准(哪种情况适用哪种手段)。本案原告玩家存在利用bug获利的情况,但是否必须用“封停”这种终止其使用权的手段,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需要作出判断。

法院首先要对玩家是否利用bug获利等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依据”在同类案件中一直都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厂商一方通常主张以自己的监测数据为准,玩家一方通常主张数据都在厂商手里、厂商有条件修改数据,因此不能采信。当然也有厂商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掌握全部游戏数据——立场决定主张。

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技术方面的问题,以网易公司的系统数据作为判断标准”这一约定有效,玩家虽然不认可厂商数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与说明支持其主张,因此,确认按厂商提交的数据认定玩家利用Bug获利和直接转移到涉案账号的情况——即确认玩家存在应受处罚的行为。

在评价处罚措施是否合理时,法院主要参考的因素是玩家利用BUG获利的情况,这就涉及到涉案道具的价值认定。

厂商提供了价格方面的证据,玩家虽然不确认道具的市场价格,但在有能力对价格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也不提交证据,法院因此最终按厂商提交的数据确认涉案铜钱价值,即:

根据周某认可的0.9元/万文(平均价格中的低价)的铜钱价值,周某账号A获得的铜钱和转移给账号B的铜钱价值分别达到约40万元和3.5万元。

法院参考上述价值,判定厂商处罚措施合理。具体来说: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网易雷火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封停了周某参与利用Bug获利的涉案账号,是维护游戏公平性、惩戒不诚信行为的正当管理措施,合法合理。

其实这个推导过程也不是很容易理解,但一来在法院裁量权范围内,二来当事双方也没异议,最终结果就是法院驳回原告玩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考:2020年7月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2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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